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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阳市破产与重组市场调研报告

  • 来源:本站原创
  • 时间:2021/11/22 16:35:42

年,国内企业破产市场仍在持续升温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大数据显示,年度全国法院公开受理破产案件件,而年度受理破产案件件,年全国受理破产案件同比增长约80%。年度,最高人民法院又批准增设17家破产法庭,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立多家破产法庭,涉及11个省、4个直辖市。伴随优化营商环境、九民会议纪要、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、个人破产试点、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……的文件和制度的出台,全国破产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,而阜阳市破产与重组工作和市场则相对平静,破产案件受理立案数量偏低。

阜阳市破产与重组市场状况

(一)破产管理人专业化整体水平不高,管理人团队建设严重不足。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开始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,于年6月,经过公告、申报、审核、打分和评审委员会评审,遴选新一批市级破产管理人,共有16家律师事务所、会计事务所入围,仅仅2家有专业破产律师团队;

(二)破产市场启动较慢。目前,阜阳市破产与重组市场潜力大,但启动较晚,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积极性不高,企业对破产保护法律意识不足,不愿破产。由于我市具有“破产管理人”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平不高,企业经营者对破产法律认识不足、存在偏差,严重影响对破产案件的启动工作;

(三)未建立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的常态化机制。目前绝大多数破产工作未建立府院联动机制,而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基本处于个案、个事、个部门“单打独斗”的情况,通常表现为以协调会形式一事一议、就事论事,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。尽管在个别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当地政府和法院成立了联合工作组,但属于临时性机构,协调事项不够连贯到位,缺乏长期性,影响破产整体进程和社会效果。

破产与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

企业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规律、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及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阜阳市破产工作在进行中也遇到诸多问题:

(一)“执转破”程序启动困难,执行法院缺乏启动“执转破”的动力。执行法院一旦启动“执转破”程序,所涉执行案件将长期处于中止执行的未结案状态,严重影响执行法院的执行结案率的考核。执行案件“执转破”后,并不能给执行法院带来结案上的“好处”,因此执行法院也缺乏启动“执转破”的动力;

(二)地方政府、主管部门观念滞后,处理问题能力不足。有的认为破产是件“不光彩的事情”,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,担心职工上访,为维护社会稳定,不愿意让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。甚至出现法院已经裁定破产,企业不配合,管委会还要求延迟,甚至反对破产的奇怪现象,导致企业错失了最佳的破产重整的时机,产生一大批“僵尸企业”存在;

(三)管理人队伍整体执业水平不高,操作不规范,缺乏专门的学习培训及统一的管理人工作指引、规程,没有形成一批高质量、高水平的专业团队及完善的操作规范;

(四)破产管理人选任招标工作不透明,没有招标或没有按规定招标。个别法院在遴选破产管理人时,不按照正常招标流程进行。导致招标沦为形式,打击了管理人候选者参与的积极性,不利于提升管理人队伍整体执业水平,更容易导致暗箱操作,滋生腐败;

(五)破产案件进展龟速、久拖不结。个别律所被指定管理人后,久拖不结案,有的8年未结案件,严重损害了管理人声誉和破产法官的积极性。管理人在上一个破产案件未结的情况下,法院仍旧指定其担任管理人,为承揽案件,易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在没有公开、透明、竞争机制下,导致案件进展龟速,多年仍不能结案,不利于整个破产事业和市场的发展,更容易产生法官和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。

意见及建议

就以上遇到的诸多问题,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:

(一)企业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规律、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及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。破产与重组的市场大,经济纠纷繁多且较为复杂,管理人要与企业多进行沟通,传播破产保护理念;

(二)破产案件中,大多为“执转破”案件,众多公司出现虚假债务的认定问题。因此,前期要购买保单,预防法律风险;

(三)破产案件诉讼成本高,且要求要有一定的专业优势,能够应对各种案件,需要投入较多人力与物力。因此要“府院联动”,加大破产经费,由政府给予出资,设立破产基金,在经济上给予足够支持;

(四)推动建立由法院、公安、财政、市场监管、税务、社保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协调机制,形成“法院是破产程序主导者,政府是破产案件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组织者”的府院良性互动模式,构建“府院联动”机制;

(五)律协及各管理人所在律所建立培训学习制度,增加专业委员会培训费用,积极参加专业培训。邀请知名专家为阜阳律师及破产工作者授课,鼓励多向江浙沪专业律所学习,交流,提升管理人执业技能水平。互动联系市外大所、强所,互相沟通、学习,借鉴优秀经验。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将多承办多种形式的研讨、培训活动,律师可以参与多项破产法研讨交流。同时,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也可进行破产宣讲,宣传破产保护文化,提升专业技能;

(六)开展《破产法》论坛活动,举行破产法论坛,总结学习交流经验,按主题、实务及经费实际情况进行筹划,把会议、培训结合起来,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组织一次论坛。同时受邀知名专家进行授课,提升破产工作理念,不断深化学习有关于破产专业的知识;

(七)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,完善管理人制度建设和组建破产法学研究会工作,就管理人团队建设、风险管理等专项问题进行全方面总结梳理;

(八)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,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,确保管理人忠实、勤勉履责,促进破产案件依法、稳妥、顺利推进;

(九)制定并完善《破产与重组实务及实施细则》、推进制定《破产管理人遴选办法》。细化制定管理人选任办法,规范招标工作。例如,报名参选的管理人有五件以上未结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的,不得参与新破产案件管理人摇号。针对不同的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,限期办理完毕。同一法院2件破产案件未办结的管理人,不得参与下一个破产案件。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,将酌情扣减管理人报酬或者作为以后选任管理人的参考因素。债权或资产达一亿元以上,应予招标。采取招标方式选任管理人的,应严格按照招标流程,做到公开透明;

(十)推行管理人职业保险,行使基金会权力,进一步保障破产管理人。同时,推动“无产可破”的报酬基金的筹备工作。

当前,受国内外疫情防控、经济形势及政策变化的影响,随着市场营商环境的优化,传统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,未来阜阳市企业破产保护案件数量必将激增。通过本次市场调研,针对阜阳市破产工作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,以期为阜阳市破产工作发展起到推动作用。

淮都破产与重组




本文编辑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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